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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2)

2016-11-09 18:30:56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

8月18日,国家核生化应急救援队官兵在海港城等事故核心区周边居民区开展洗消作业。新华社发(王浩博摄)

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

8月18日,当天是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的第七天,距离天津滨海爆炸现场最近的小区海港城居民穿防化服回家取自己的物品。 图为穿防化服拿着行李的小区居民。

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

图为武警交通救援大队221名官兵携大型专业救援设备,向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核心区域开进,从核心爆炸区域北面向里打通道路,清理沿途及周边爆炸损毁车辆等杂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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