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2月28日电 (陈静朱瑞)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军受贿案。
1992年至案发前,王军先后担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旅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松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职。
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2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人民政府旅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张某安排至区旅游办所属某贸易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并将区旅游办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委托给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收受了张某给予的两根象牙(价值50万元);2007年至2013年,王军利用担任松江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银行业务经营,以及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审计中谋取利益,收受了时任上海松江某村镇银行董事长张某给予的30万元及兔年生肖金币一枚(价值9.8万元)、熊猫金币一套(价值2.18万元),以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给予的现金1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王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王军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王军收受上述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收受象牙的价值进行了辩解。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