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新疆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1月16日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周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银监罚决字〔2017〕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燕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当事人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行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新疆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