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受贿千万 二审死缓改判有期徒刑15年

2017-11-30 15:30: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毛志刚收受唐某1人民币150万元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定案依据不足,应不予认定,认定毛志刚收受怡和公司、创意公司、汇通公司代持的成都银行干股为未遂不当,应予纠正。

同时,鉴于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诉人进行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指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蒋柠潞)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