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教育培训机构迎“大考” 两证不全将予以规范

2017-11-26 07:36:1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教育培训服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获得办学资质的证明。办学许可证有着较高的门槛,要求培训机构在校舍面积、教学设备、教师资格方面符合标准。

  “这个证太不容易批了,对于教育培训领域新兴的中小机构而言,它的门槛太高,审批的手续也太过繁琐。但政府也不会太严管,只要没有太大的投诉,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上述负责人透露。

  “这种审核标准看似严格,实则将许多中小机构放置在了监管的灰色地带”,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

  那些约束正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并不适用于这些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缺乏合法资质的教育机构反而游离于监管之外。

  “由于登记门槛高,一些中小机构干脆就不登记,没有任何资质就招学生;有的办不出办学许可证,于是就办一个教育咨询类公司的营业执照。”熊丙奇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梁灯律师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办证无门是《民促法》修订前,教育培训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我们很多客户想要登陆资本市场,需要把办学许可证落实下来,跑去教育局询问,却没有可供申请的通道。”

  由于旧《民促法》不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许多教育机构选择以“科技公司”或是“教育咨询公司”的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梁灯告诉记者:“旧《民促法》主要是针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进行规范,对于以公司形式在工商局登记的教育机构如何审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旧《民促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国务院迟迟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监管转向

  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促法》则全然将此前的监管从天平的一端拨向了另一端。

  新《民促法》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教育培训公司在这一框架下获得了合法性身份,以营利性民办教育的身份被纳入到《民促法》的监管之中。“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这是新《民促法》的一大进步。在分类管理制度下,行政部门监管范围扩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企业也被纳入到了监管之中,这是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梁灯对记者表示。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