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资管新规下的估值、非标与权益资产

2017-11-25 08:21:1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新规估值难点主要在于非标资产的估值。《指导意见》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进行了界定,按照定义,债权类资产被划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在经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第二层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仅包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债权性资产。按照定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笔者认为,这些资产可以参照公募基金固定收益估值方法中前两类,即使用报价或调整后报价进行估值;难点主要在于非标资产的估值,可能需要使用估值技术。

估值方法选取不影响非标资产实际累计收益确认。《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期限、信息披露、刚兑认定等方面做出规定。在估值和收益确认方面,规定“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换言之,在封闭产品到期日或开放产品的最近一个开放日之前,资管计划中非标资产的到期收益或损失已经全部兑现。这意味着,估值方法的选取不会影响非标资产的实际累计收益或损失。

二、资管产品重分类,统一划定投资范围

统一划定分类标准和投资范围。《指导意见》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要求每一类产品对特定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这与目前公募基金相应的比例要求大体一致;《指导意见》与当前公募基金规定的差异在于,《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的覆盖面更为全面完整,且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权益类产品的定义中,包含了广义的债权类资产和非上市股权,而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仅仅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募理财产品或可配置少许权益类资产。《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这意味着,在剩余的20%中,可以进行一定的权益等其他非债权类资产的配置。这一规定与目前公募债券基金中二级债基品种的配置结构相当类似。与2016年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要求“只有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理财产品才可以配置权益资产”的规定不同,此次《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定仅合格投资者可以购买配置权益资产的产品,但明确要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这可能意味着,在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中,将可以配置一定比例的二级市场股票。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