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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到!新三板挂牌私募自查整改截止

2017-11-10 08:05: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三类股东成后续难点

2015年新三板定增市场大热时,挂牌类私募时现百亿定增,吸引各式三类股东进入。记者了解到,部分挂牌私募目前尚有三类股东未退出,后续无论摘牌与否,三类股东都需妥善处置。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管理人以“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有企业股份。一直以来,转板过程中三类股东关注度颇高,但却鲜有人注意到在挂牌企业产生重大变故时三类股东处置亦较一般股东更为复杂。

据某通过知名公募基金公司专户资管计划进入新三板挂牌私募的人士介绍,其2015年下半年趁着新三板定增热潮通过资管计划耗费4000万元投资一知名新三板挂牌私募。但资管计划成立之后不久,股票便进入旷日持久的停牌中。按照约定,若资管计划出现停牌等不可抗力,则资管计划自动无限期续期,而现在复牌遥遥无期,资管计划无法退出,投资顾问亦表示无能为力。投资的挂牌私募正在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或许面临业务调整,大概率引起股价波动。两年多来,公募基金人事变动,资管计划原先的负责人离职,继任管理人不明情况,资管计划其实已经“烂尾”。

北京某挂牌私募人士表示,通过资管计划进入的个人投资者,很多事先相互并不认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与投资顾问以及挂牌私募谈判中处于劣势。该人士建议挂牌私募在停牌、摘牌等股票流动性受损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一种方式是将投资者通过资管计划获得的股份转化成为挂牌机构持有的被投公司的可流通(有望较短时间内可流通的)股份,从而对投资者实现一定程度的补偿。

东吴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周秦达则认为,秉承“风险自担”的原则,挂牌机构是否需对投资者有所交代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而来。一旦挂牌私募摘牌,投向挂牌公司的资管计划如果事先在合同里约定了摘牌相关的处置办法则需按照约定执行,否则法律上可认定摘牌为“挂牌公司遭遇的不可抗力”,公司无需承担摘牌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但是他补充道,即便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摘牌条款,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缺少一般资管计划合同必备的部分(比如没有约定完善的退出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合同不合理”的名义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挂牌企业或者投资顾问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合同,以求获得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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