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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三联上市募资9亿6亿买理财 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低

2017-11-10 07:15: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招股书显示,2012年-2017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东北地区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30,517.92万元、32,221.20万元、32,782.71万元、28,458.15万元、30,261.50万元和16,101.81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46%、53.75%、48.11%、39.43%、39.81%、42.22%。公司营业收入地区分布相对集中。

公司提示风险,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在包括河北、安徽、江苏、河南等32个省份或直辖市实现了产品销售,降低了公司在东北地区的销售比例,但如果东北地区的招标政策、市场环境、竞争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销售区域较为集中,主要受公司大输液产品销售区域集中的影响。报告期内,东北地区大输液销售收入分别为16,280.03万元、16,911.04万元、17,551.59万元、17,528.57万元、19,305.09万元和10,411.33万元,占大输液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50%、80.71%、82.49%、88.24%、97.23%和95.65%。大输液具有用量大、体积大、质量大的特点,因为重量较大、单位价值相对较低,大输液具有较短的经济运输半径。同时,东北地区极寒天气对大输液产品的运输及保存要求较高,医疗机构在选择输液产品时,一般会充分考虑运输是否及时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耕耘,公司已经在东北地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输液营销网络,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因此公司大输液在东北地区销售有较强的地缘优势。

  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均值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指标

招股书显示,2012年-2017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5.53%、53.31%、57.82%、61.79%、61.88%、62.64%。2012年-2016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均值分别为52.71%、55.35%、56.14%、58.58%、60.34%。

公司称,医药行业具有产品上市前的研发投入高、产品推广过程中的营销费用高以及达产后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特点,因而医药生产企业普遍具有较高的毛利率。2014-2016年,公司的毛利率稳步上升,介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期毛利率的最大、最小值之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原因:1)各公司产品种类及产品结构差异较大,产品盈利能力及产品结构均对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品牌效应凸显,增强产品盈利能力;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上市后使用募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摊薄了平均成本。

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对哈三联的毛利率情况提出问询: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的毛利率波动较大,且综合毛利率要略高于同行业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结合产品定价依据、产品构成、原材料价格、成本构成等原因,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非PV软袋、玻瓶、原料药等剂型的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同行业公司的成本构成,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3)结合定价依据、原材料价格、成本构成、销售渠道、销售政策等原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4)按产品分类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的毛利率情况,并作对比分析。

  招股书未披露买卖合同纠纷案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两起诉讼事项,分别为(1)张霄与兰西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俞某诉公司侵权案。其中,案件(1)已经审理终结。判决情况如下: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兰西医药曾被错误追加为张霄与兰西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后经法院认定,系追加错误,已撤销原裁定。案件(2)仍在诉讼过程中。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12月9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吉大恒玻海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大恒玻海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向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7714.35元、诉讼费9657元)。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大恒玻海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找招股书发现,公司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情况未作披露。

  上市前四年累计分红3.02亿元

招股书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2013年9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以未分配利润13,960万元转增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4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亿元,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完成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10月8日,三联有限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定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0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4年,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2015年9月21日,公司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计4,749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6年3月2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计4,749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6年9月26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计4,749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7年3月2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计7,915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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