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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贵所案:是遵循属地原则 还是直接判定交易行为?

2017-11-09 15:55: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中,焦点在于,涉案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和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上述津贵所案件判决书显示,涉案交易的交易对象是延期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同时采取保证金制度、建仓和平仓对冲机制、T+0交易制度、限仓和强行平仓制度等,因此认定其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目前这些模式在业内仍普遍采用,但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却难以获得同样的裁决。王德怡解释称,这类案件在交易行为认定方面,法院往往直接采纳国务院标准,而非采取证监会的标准。根据是,证监会制定的标准是部门标准,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

  国务院相关文件对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认定有“属地原则”的规定,即首先由当地证监局认定。多份民事裁定书显示,部分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是,“某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期货交易,其不属于期货交易所”。

  上述案中法官则表示,认定具体交易行为性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应当首先采用监管部门的具体规范性文件。认定具体交易行为的性质和认定交易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所侧重,因此采纳证监会2013-111号文中关于标准化合约的认定标准,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王德怡表示,这一点很难复制到津贵所的其他案件中。这起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很复杂,其中一份重要材料来自于深圳证监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的“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的复函认定。

  在采纳何种标准上,法院有其选择空间。在全国各地的类似案件判决中,呈现明显的地方分化特点,“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很多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作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裁决。”王德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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