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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贵所案:是遵循属地原则 还是直接判定交易行为?

2017-11-09 15:55: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各类地方交易所遍地开花,投资维权纠纷案件也有增多趋势。监管层也早已注意到其中的问题,自2011年至今,以及发起了多轮交易所清理整顿行动。在今年的清理整顿行动中,牵头机构清整联办就明确指出,部分涉嫌违规的地方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尽管如此,在投资者与交易所的纠纷案件中,以败诉居多,亏损的投资款难以追回。个中原因,与交易所在客户协议书中暗藏的不公平条款紧密相关。

  日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李某本金。

  这并非首例地方交易所被判为非法期货交易的案例,只是津贵所的投资纠纷中首例如此判决的案件。据了解,津贵所是大型能源类品种电子平台,其交易模式为其他诸多电子平台所效仿。因此,该判决在业内引起不小轰动。不过,津贵所于11月1日回应称,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将提起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案情细节的律师,以及查阅案件判决书、客户协议书等文件后发现,该案件的判决在相似情形中并不具备代表性,但从中可以一窥交易所纠纷案件的部分共同症结所在。

  记者获得的由津贵所统一制定的《客户协议书》中有一条显示,如果客户和会员单位产生争议,应当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据资料显示,该指定的仲裁机构与津贵所之间存在关联,二者同为天津市鼎信交易数据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而这一托管中心负责津贵所的交易数据托管。

  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种制度设计对投资者而言有失公平,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大多不了解这一层利益关系。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投资者李某没有签订客户协议书,开户是由业务员代为签字的。

  这一“约定”成为投资者遭遇不明亏损后无法起诉至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份其他同类纠纷的败诉判决书中发现,法院多以《客户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交由指定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起诉至人民法院”为由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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