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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投资者保护“最后一公里” 持股行权进入新阶段

2017-11-07 07:25: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公益股东特殊权利配置的内在机理,陈洁从四个方面加以阐述:首先是公益性。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利应予特殊配置的核心和基础是公益性。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上不特定投资者的权益,这是投服中心的公益性目的。

其次是目标正当性。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正效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升广大投资者的行权水平和维权能力;二是提升投资者理性程度;三是提升投资者的维权信心。可以说,正是这样的目标正当性,也才是投服中心作为公益股东获取特殊股东权配置的的前提条件。

第三是效益性。投服中心要以有限资源实现最优行权效果,就必须获得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科学的持股行权决策机制,优化行权目标和行权措施选择能力,强化持股行权资源的配置能力,提升行权项目的管理执行能力。

第四权利配置和预设目标的匹适度。鉴于投服中心的职能设定是积极回应投资者行权、维权过程中遭遇的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着重履行持股行权、提起或支持诉讼、证券纠纷调解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从这个职能定位出发,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股东权利的持股限制,如行使临时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就不建议对投服中心公益股东予以直接豁免。

此外,陈洁表示,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利的配置涉及资本市场多方利益主体,因此,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利配置的制度保障有赖于不同层次立法的强制性安排。

一是法律层面,在公司法中对公益股东的概念以及公益股东权利维度、程序规范以及限制性进行规定,对公司法中与公益股东权利特殊配置不兼容的条文进行修正;《证券法》应当明确将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作为一项创新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纳入《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主要立法设计是对投服中心的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对其持股行权的措施、方式、效力和保障条件等予以系统规定;诉讼法应明确赋予投服中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投服中心的运行机制要注重与证券市场上其他组织机构的有机衔接,具体制度建构上,可以考虑采取条例、规定或者办法等形式来充实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具体规则及相关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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