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日前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行业具有受金融环境影响较大、地域特征较为明显等特点,本次指引修订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原则,结合行业监管实践经验,秉承放管结合、宽严相济的精神,一是严格规范新问题新现象,严防利用“灰色地带”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指引新增对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与员工共同投资房地产业务规范,一方面要求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该类业务开展情况;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指引新增上市公司向其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担保的披露要求,以提高上市公司及时识别潜在风险的意识;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指引对“经营情况与分析”、“财务报告附注”披露内容进行完善,新增对预收账款、营业收入对应前五大项目披露要求;四是提高披露内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充分吸纳征求意见中收集的有效建议,指引将原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报告附注等部分披露的项目经营性信息和财务性信息限定为“主要项目”,避免披露项目多而散从而无法聚焦重点项目的情况;五是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对主营业务所需财务资助进行额度授权,贯彻程序明确、适度灵活原则,指引新增额度授权及可在额度内“滚动”使用条款,充分考虑房地产业务特殊性,以提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运转效率。
(原标题:深交所修订发布房地产行业信披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