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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等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017-11-01 06:55: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 小 板 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中

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中小板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代码 “159921 ” ) 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 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通过了《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

同并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 下简称” 《议 案》 ” ) 。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的《议案》 ,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将对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具体 事项公告如下:

一 、 本 基金 的 基 本 信息

基金名称: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中小等权

基金代码:15992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日 :2013 年 1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中 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 基 金合同 终 止 事由

本基金于 2017 年 9 月18 日起 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通过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之附件 《 关于中

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7 年10 月 31 日终止。

三 、 基 金财产 清 算

1. 自2017 年11 月 1 日起, 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2.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 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基金 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由基金管

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 结息

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的成立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 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2017 年 11 月 1 日,本 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

五 、其他

1. 本 基 金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后 , 已 停牌且 停止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并 且 之 后 不 再 恢 复 。

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 ) 或客户服务 (400-888-8998) 咨询 相关情

况。

3.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 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4. 本公告的 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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