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华汇人寿11宗违规 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

2017-10-26 18:45: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二、“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股东大会运作管理不规范。存在连续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长期未换届,目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会成员仅2人,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职。二是董事会成员无法律专业背景人员。三是未建立董事尽职评价制度。四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董事尽职报告。五是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未能正常运作。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监事会长期未换届,目前没有具备任职资格的成员,监事会不能正常履职。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经营管理层运作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高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二是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三是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精算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空缺,无首席信息官职位。四是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工作。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制定2016年度发展规划的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二是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未包含资本管理等相关内容。三是未开展发展规划的年度考核。四是未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发展规划中涉及机构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变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一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未达监管要求。二是未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对董事长进行任中审计,对部分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超过三年。

关键词:华汇人寿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