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6日讯 今日,保监会针对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资管”)的部分公司治理问题下发监管函。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华安财保资管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华安财保资管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华安财保资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应当以此次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强化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将跟踪检查华安财保资管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报告不及时。公司股东未就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未将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内容缺失。一是公司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二是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免职程序。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