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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2017-10-26 16:26:1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网财经10月26日讯 今日,保监会针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的部分公司治理问题下发监管函。

保监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对长安责任保险进行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长安责任保险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强化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保监会将依法对你公司违规股权进行处置,跟踪检查你公司治理问题的整改结果,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一)股权变更不规范。一是公司股东江苏高科与北京林氏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公司也未报告保监会。股东江苏高科已将所持7.54%的公司股份转让于北京林氏,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对价款,相关股东未向你公司告知相关情况,也未提交董事会审核股份转让事宜,目前股份尚未过户。二是公司部分股权质押后,未按监管时限要求向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违规投资入股。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30日,公司股东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认购15000万股长安保险股份,股价款由中方荣信承担。中方荣信在处分股权收益权时,可以要求泰山金建将15000万股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转让款由中方荣信接受,或者按照中方荣信要求将股权过户给中方荣信或其指定方。2012年3月30日,中方荣信向泰山金建指定的北京安华楼综合服务大厦的银行账号汇入1.78亿元,泰山金建确认收到该笔款项。2012年4月,泰山金建与公司股东南通化工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泰山金建拟认购长安保险新增5000万股股份,该股份委托南通化工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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