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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2017-10-26 16:26:1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制度修订后未向保监会报备。二是未按监管时限要求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备,仅有关联方信息的电子版档案,且关联方统计不齐全,与企业高管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电子档案中没有充分披露。二是公司部分股东未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出书面说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公开披露2016年关联交易信息。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是部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部分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且主要股东未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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