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6日讯 今日,保监会针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的部分公司治理问题下发监管函。
保监会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对长江财险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长江财险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长江财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将跟踪检查长江财险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一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报告不及时,未按监管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核准。二是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公司通知和公告方法。三是未明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具体额度或比例。四是未明确规定股权解质押相关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辞职报告不规范。二是独立董事公开声明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监会报备。三是未建立面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四是未建立、实施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五是召开董事会会议未明确区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且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次数不符合监管要求。六是董事会部分会议通知要素不齐全。七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八是未建立独立董事评价考核机制。九是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