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0月11日,保监会下发对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17〕32号),剑指上海人寿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
监管函指出,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保监会对上海人寿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上海人寿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缺失,管理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未按时报备、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薪酬管理不合规、内部审计管理不到位等六方面问题。
对此,保监会要求上海人寿整改,并于2017年11月30日将整改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保监会。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人寿成立首年(2015年),规模保费突破百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上海人寿亏损8.51亿元,当年第四季度净利却猛增达8.61亿元,该公司也因此受到颇多关注。
同时,从保费结构上看,上海人寿万能险依赖度较高,过去两年,万能险始终占据上海人寿半壁江上。但由于监管对万能险业务的收缩,曾经作为保费增长主引擎的万能险,料难再帮衬上海人寿业绩。
监管函剑指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等六大问题
据了解,上海人寿2016年3月26日,上海人寿董事会形成免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决议,2016年4月19日向保监会报告,同时,该公司未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离职审计。2016年,上海人寿高管人员考核优秀奖为当年发放,未对绩效薪酬进行递延,2015年包括总裁在内的所有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支付按照三年6:3:1的比例进行递延发放。此外,上海人寿尚未单独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未单独建立独立董事考核评价机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性声明未按期报告保监会。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