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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燃气实控人两涉违法虚假出资 十年后亡羊补牢

2017-09-26 07:02:5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然而火炬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并未于2003年4月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款。招股书中称,设立时公司股东合规意识淡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尽快设立公司,五名股东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招股书中也承认,火炬有限设立时出资未到位的情形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出资不实,存在出资瑕疵。

  大股东实物增资 却本就是火炬燃气自有资产

  然而出资瑕疵并不仅出现在设立之初。2004年5月21日,火炬有限与建工集团签订了增资协议。火炬有限拟将注册资本从2200万元增加至9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300万元,全部由建工集团以实物方式认缴,此次增资实物包括存货、机器设备、管网等基础设施。

  2004 年5 月22 日,中讯兴业对本次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新中兴会评字[2004]第(2-062)号”《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04 年5月20日上述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7300.24万元,其中库存商品4341.05万元,机器设备、构筑物为2959.19万元,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称火炬有限已收到建工集团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7300万元,实物资产出资7300万元。

  但事实上,建工集团本次拟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系火炬有限自有资产,故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交付上述实物资产,存在出资瑕疵。

  而建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赵安林,目前赵安林火炬燃气的第一大股东,持有44.17%的股份。

  为了解决这次出资瑕疵,2005年3月26日,火炬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同意由建工集团以门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及21.3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2004年未实际交付火炬有限的管网、设备、材料等实物出资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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