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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四曝无证生产经营 存货高企募投产能过剩

2017-09-14 07:11:2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相关责任人是否得到处理和被追究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控股股东关联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全部、必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环境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2)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相匹配情况;(3)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保部发布的七项国家环保保护标准对公司的影响及其风险披露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环境保护情况的核查依据、过程、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于发行人境外业务收入的核查方法、程序、结论和依据。

据证监会2017年05月25日发布的川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进与四川川恒在2014年11月共同设立了四川尚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

  四曝无证生产经营

据招股书显示,川恒股份存在四项未取得全部相应资质、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川恒股份报告期存在少量经营使用盐酸、三氯甲烷、高锰酸钾、丙酮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初已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品种包括盐酸),但未就前述经营品种办理相应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符。就此,发行人已补充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资质,并于2015年11月9日取得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福)字WHJ(备)[2015]002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许可经营如下品种:硫酸、盐酸、三氯甲烷、高锰酸钾、丙酮,获得前述相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

川恒股份报告期存在生产硫酸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初已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硫酸20万吨/年、磷酸22.5万吨/年),但未就生产硫酸办理相应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符。就此,发行人已补充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资质,并于2015年4月30日取得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福)字WHS(备)[2015]001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获得硫酸的相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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