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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家上市公司调整重组方案

2017-09-13 07:56:3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44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调整重组方案,多数为减少重组规模。市场人士称,重组方案调整导致股价前后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些不排除存在忽悠式重组。重组方案调整也与市场发生变化、监管收紧等相关。

方案修改前后股价波动大

从二级市场看,以津膜科技、天广中茂、贝瑞基因(原*ST天仪)、跨境通为首的多家上市公司修改重组方案前,股价上涨明显。而吉艾科技、东方网络、陕西金叶、常宝股份、时代出版等上市公司宣布调整重组方案后,股价大幅调整。

以天广中茂为例,二级市场上,天广中茂股价走势强劲,从2016年3月低点3.13元,上涨至2017年6月停牌前的9.48元,创下历史新高,远超同期大盘指数。数据显示,天广中茂突然在停牌前3天,连续出现4800万股、4780万股和2500万股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区间在8.19元-8.44元,与当日收盘价相比大幅折价近10%,合计成交金额约10亿元。

天广中茂9月6日发布调整后的重组方案,与2017年3月份的重组方案相比,公司取消16亿元收购裕灌农业100%股权的计划,仅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神农菇业100%股权,其交易价格由9.88亿元下调至9亿元。公司称,鉴于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裕灌农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拟与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解除裕灌农业全体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等交易文件。

那么,被收购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如果可以随便解除,此类协议涉及的重组方案可信性又有多大?解除协议会不会是上市公司的意愿?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希哲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框架协议一般只是对交易事项进行概括性、原则性的约定,其中没有明确的合同成立生效必备要素,这样的框架协议自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要求终止合作。另外,框架协议虽有合同成立生效的主要条款,但如果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最终以签署正式协议为准”等类似约定,这种情形下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重组方向未变

从调整重组方案看,多家上市公司仅减少部分重组标的,重组方向并未发生大的调整。调整的原因与市场发生变化、监管收紧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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