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疯狂ICO遭央行利剑取缔 数字货币监管露冰山一角

2017-09-07 16:32:1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七部门勒令叫停ICO

就本次央行等七部门针对ICO发布的《公告》来看,业内人士普遍表示,此次监管较为严苛,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将ICO列入了取缔范畴。

据悉,在《公告》中,首先便把ICO融资定义为了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凯对中国财富网表示,在《公告》的法律依据中,相关性较大的是《证券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与正文中点名的“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等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直接挂钩。“此前在8月24日下发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便将未经依法许可的以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的行为列入了非法集资行政调查范围内,从而也为此次《公告》的出台埋下了伏笔。”

然而,在监管措施方面,更是呈现了全面叫停ICO的态势。具体来看,对于发行端,《公告》之日起勒令全面停止ICO活动,已结束ICO项目进行资金清退;对于交易端,《公告》之日起勒令停止兑换业务,否则工商、网信将有对应处置(app下架,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支付端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停止为ICO提供相关服务,涵盖了开户、结算等各个方面,保险机构不得承保相关业务,且有义务报送违法违规线索。

赵鹞表示,监管部门此次没有再局限于之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名词解释,而是直接采用穿透式监管语言来表述“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在他看来,此次对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监管,就是禁止其以交易场所方式集中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代币,禁止其以中央对手方居中交易虚拟货币和代币,禁止其给虚拟货币包括代币的法定货币定价和报价,禁止其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与代币之间的交易,以及禁止其提供有关的信息资讯服务。同时重申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禁止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这类活动直接和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务,包括支付便利。

据中国财富网对比发现,虽然此前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也十分严格,相继出台了“一办法三指引”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可仍旧保持着容忍态度,但对于ICO的融资行为,这次却是“零容忍”。“未来对于ICO,甚至数字货币等领域,不排除会有更大力度的监管政策出台,这要依据于本次《公告》的执行情况,预计监管层还有留后手。”赵鹞指出。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