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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业绩披露违规 遭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2017-09-04 17:40: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9月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49 号)。

监管函显示,经查明,莱美药业于2017年2月18日披露的2016年度业绩快报显示,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796,368.65元。因对 Argos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期后事项,莱美药业于3月30日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72,077.13 元。4月7日,莱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81,145.47 元。莱美药业2016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时间滞后。

深交所认为,莱美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 条、第2.4 条、第11.3.4 条和第11.3.8 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百度资料显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医药企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007年10月股改完成,现注册资金9150万元,总资产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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