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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商标纠纷再起 明辨“杜康”费思量

2017-08-29 18:40:3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知名法律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认为,“白水杜康酒厂破产清算以后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如果是想继续争得商标使用权的话,商标许可协议要征得原来许可人同意。第二,即便是许可协议存在,按照协议规定,白水商品包装应该报伊川来审核,但从来没报过,这属于根本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解除协议的法定事由。”

涉及多起诉讼

虽然“杜康”和“白水杜康”是两个不同的商标,但是作为不了解“杜康”历史的普通消费者,在有些情况下就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

洛阳杜康称,白水杜康在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过程中把“白水”与“杜康”拆分,去掉圆环,将“白水”标注得非常小,将“杜康”字样突出出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判定这种突出使用“杜康”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局也决定对白水杜康申请的“小白水大杜康”形式的商标不予注册,原因就在于这种使用方式对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很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效果。同时洛阳杜康到全国各地工商机关投诉,包括北京、上海、武汉、内蒙古、成都、河南等省市的工商局认定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措施。

对于白水杜康的上述商标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前述知识产权界专家认为,陕西白水杜康未经许可,在其生产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为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突出“杜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种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016年,洛阳杜康在洛阳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种突出使用“杜康”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因为白水杜康的获利较大,判决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的损失。

作为反击,陕西白水杜康也针对洛阳杜康提出一个商业诋毁的诉讼,理由是洛阳杜康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经过渭南中院和陕西省高院两审诉讼,陕西省高院认为虽然该陈述本身是客观事实,但与“杜康”商标的历史不符,容易给消费者造成相关的错误认识,所以构成商标诋毁。

对此,专家表示,诋毁商誉从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要看行为,即洛阳杜康发布的广告语是不是捏造、虚构的,不能以历史渊源来否定客观法律事实。商标具有唯一性,“杜康”与“白水杜康及图及拼音”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的两件商标,“白水杜康”尽管商标里含有“杜康”二字,但其注册商标不是“杜康”。“杜康商标唯一合法持有企业”广告语没有虚构、捏造事实、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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