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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商标纠纷再起 明辨“杜康”费思量

2017-08-29 18:40:3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1983年10月,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与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伊川县杜康酒厂同意白水县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互相学习,互相竞赛,互通情报,共同进步,并约定该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商标注册有限期内有效,并限定白水县杜康酒厂当时生产的品种和今后发展的新品种均应将商标装潢送伊川杜康酒厂两份备案。

留下隐患

一个商标多家使用,造成的纷争难以避免,至上世纪90年代初,“杜康”商标面临续展之时,各方对“杜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再次发生争议。

1993年1月5日到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就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续展和许可协议续签进行了协调和讨论,但最终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多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1995年3月24日,白水杜康酒厂向商标局申请了第915685号商标,而后,商标局为伊川杜康办理了第152368号商标的续展。

关于这一历史,《白水县志》中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至此,长达十余年的杜康商标争夺战终于结束,彻底解决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争议纠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表示:“白水杜康自己去申请新商标,意味着他用自己的名义拿出一个标记来,出卖自己的商品,就是另建一套市场系统。之前(1983年)签订的使用合同终止,不应该再有效了。因为第一没有续约,第二自己申请一个商标,以实际行为表明放弃这个权利,获得自己的白水商标权利,之前的使用权利中断了。”

最高法院知产庭原庭长蒋志培表示:“在注册了白水杜康商标以后,白水杜康本身就不应该享有‘杜康’这个商标的任何权益。原来有权益是从许可协议来的。没有继续签署许可协议,协议视为终止,这个是明确的。白水杜康在实际市场中就没继续使用‘杜康’,这三个都是事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表示,协议中约定的在“杜康”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仅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种解释,十年或者永远,但后来白水杜康又去重新注册了一件商标,代表白水杜康承认、用行为解释了协议的有效期限就是十年。现在市场上是有两个与“杜康”有关的商标,一个是“杜康”(152368号),一个是“白水杜康”(915685号),但是这是两个不同的商标,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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