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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减持规则越织越密 专家回应误读:防牛栏关猫

2017-07-04 09:51:5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新规处罚力度未减

有学者认为,证监会今年出台的新规,降低了对违规违法减持者的处罚力度,突出的表现在新规第13条。称证券法第204条规定的是“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而新规第13条的规定要比证券法规定轻得多。

新规第13条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张远忠分析说,新规第13条针对的是沪深两交易所应采取的监管措施,而非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处罚权,只能依各自的减持规则在其权限内进行处分或限制交易。

张远忠认为,纵观新规全部条文,证监会在新规中,既没有创设新的监管权限,也未放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所采取的每项监管措施,也都是依法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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