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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减持规则越织越密 专家回应误读:防牛栏关猫

2017-07-04 09:51:5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新闻分析 

周芬棉

自2015年开始,证监会已连续三年出台减持规则。以2017年5月27日新规和沪深交易所5月29日实施细则为标志,监管部门防范有关股东违法减持的规则越织越密!

但市场上对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误读,有关法学专家对此回应:于法有据,防牛栏关猫。

有高管为了减持虚假离婚

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等恶意规避减持规则的现象很严重、很普遍。比如,有些减持受限的大股东先故意把股票质押给债权人(包括虚假债权人),然后故意违约,最终大摇大摆地让债权人出售股票渔利。有些董监高为了恶意减持,不惜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赠与,甚至虚假离婚。

证券律师张远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大股东、董监高为了减持费尽心机。比如通过所谓的高送转炒高股价达到高价减持目的,更有甚者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过桥减持”。

违规违法减持危害性大。有专家说,从微观上,危害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如同船,船长都跑了,公司还能好?从宏观上讲,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二级市场,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而且违法减持往往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披违法相伴随,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织密细则防牛栏关猫

证监会于2017年5月27日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是对201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修改。新规针对的是“股东”,而2016年规定针对“大股东”。此外,新规对于通过各种各样的过桥减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证监会之所以出台减持新规,原因在于:证券法第38条与公司法第141条规范持股锁定期、约束股份减持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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