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就有关问题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
陈光国介绍了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必要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重新界定。依托当地自然或传统资源优势成立的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合作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合作社等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的多种新型合作社不断涌现,需要予以规范和扶持。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陈光国说,此次修法,对认识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修改完善。对认识尚不一致的,暂不修改,随着实践发展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取消“同类”限制
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限制,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将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鉴于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及的成员边界、财产关系、运行机制等,与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仍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
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据初步统计,已有14个省(区、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