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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2)

2017-06-16 17:23:30    证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天元所)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导致未能发现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天元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切实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有效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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