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保监会要求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4)

2017-04-13 13:21:17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十)相互保险组织及其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主要发起会员转让其所持初始运营资金借款债权;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理)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依照相互保险组织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二、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在企业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专栏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相互保险组织的董(理)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董(理)事长或总经理应对信息披露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五、相互保险组织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六、对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他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十七、除本通知规定情形以外,相互保险组织其它信息披露事项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通知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相互保险组织。

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后,其信息披露标准可适当调整。

十九、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28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