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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

2017-04-13 13:21:17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26号

各保监局,各相互保险组织:

为规范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充分保障会员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现将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组织治理信息;

(二)经营管理信息;

(三)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四)关联交易信息;

(五)重大事项信息;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相互保险组织须披露的治理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互保险组织基本信息,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信息披露联系人等;

(二)主要发起会员及其出资情况;

(三)会员情况;

(四)会员代表;

(五)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章程;

(七)近3年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有决议,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议题提案和表决情况;

(八)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三、相互保险组织须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理)事会报告;

(二)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三)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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