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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2)

2017-04-13 13:21:17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四)盈余分配方案;

(五)初始运营资金偿付情况。

四、第三条第(一)项所指董(理)事会报告应当重点阐述相互保险组织在报告期内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变化、董(理)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对未来风险因素的分析。

五、第三条第(二)项所指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应当重点阐述报告期内的产品经营情况、赔付支出情况、财务运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准备金提取情况、偿付能力情况、关联交易情况、重大风险评估分析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相互保险组织盈余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盈余分配原则;

(二)盈余分配方法;

(三)盈余分配涉及的其他内容;

(四)董(理)事会对盈余分配方案的说明。

七、相互保险组织须披露的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理)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二)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四)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八、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应每半年披露一次,其他信息按年度披露。半年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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