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7〕16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