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高高兴兴度过春节长假的农民工开始陆续返回城市。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却遭遇了能力被重新“试”、岗位被重新“适”、“关系”被重新认、“部门”被重新调、“薪水”被重新定、“工龄”被重新算等尴尬,过年的喜庆劲儿一下子全没了。不过,也不用太发愁,只要能找到用人单位的过错,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道。
能力被重新试
【案例】
郑某是某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他去年从外地乡下来到这个运输队,已在这儿干满一年,去年年底合同到期。近日,他回家过完春节后又来到这个运输队,要求继续在这里打工。
老板同意他继续在队里干,但声明“过去的一切已经‘翻篇’了,现在要从头开始”。郑某急问什么意思?老板说,去年签合同时在合同中已规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今年是新签劳动合同,还得有两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里要开试用工资,是正常工资的60%。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过去郑某已经通过了试用,用人单位和郑某双方已经有所了解,对是否合格已经进行过考核,所以,就没有必要再次考核再试用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郑某可以此为依据,与老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岗位被重新适
【案例】
小沈是农村姑娘,去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当了一名资料员。这份工作风吹不着、雨淋不着,虽然工资不高,可工作在室内,她觉得很满意。谁料,这次春节回乡看望父母回来却被告知:其工作岗位调整为作业队测量放线员了。
经了解,接替自己工作的是公司一位实权人物的刚高中毕业的子女。要说年轻人下基层去一线吃点苦没什么,岗位调整可以重新适应,可眼看自己原来的岗位“被这样抢夺”,她很郁闷。她找公司讨说法,公司的回答是“工作需要”。
【分析】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应当协商而不协商,单方调岗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无效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是,这里的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不胜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绝不是一个“工作需要”可了结的。
关系被重新认
【案例】
农民工王某,起早贪黑在某公司作保洁近五年。她与单位签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春节后到期。春节前她回家过年,当时还没听到啥说法。近日,她返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她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