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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13%至19%农村劳动力就业(1)

2017-02-08 09:57:0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经济日报原标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显示——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社会福利

长期以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这一方面会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新的公共物品供给对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社会福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中“公共物品”涵盖了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扶贫、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多层含义。

调查发现,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实扮演了一定的公共物品供给的角色,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社会力量。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公共物品供给存在较大差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共物品供给力度最大,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是家庭农场。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力度较大

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向农村提供公共物品的有897家,占有效样本的35.32%。由此可以看出,供给公共物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还是较为可观的。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也较大。调查显示,2015年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金额为20.25万元,占其销售收入的2.54%。与政府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也具有相当规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金额,可以计算出2015年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金额总额为2344亿元。而2015年我国财政用于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的总额为13489.1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公共物品供给金额占政府农村公共事业财政支出的比重达17.38%。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已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概率从大到小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向当地农村提供公共物品的为210家,占有效样本的70.00%;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向当地农村提供了公共物品的为410家,占有效样本的40.63%;在所调查的家庭农场中,向当地农村提供了公共物品的为285家,占有效样本的22.75%。就供给力度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也远远高于家庭农场。2015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金额约为47.80万元,家庭农场平均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金额约为0.53万元,由此可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支付的公共物品金额接近家庭农场平均支付金额的90倍。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一差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处的地理位置、人力资本水平以及经营规模密切相关。位于西部地区、人力资本水平越高、经营规模越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公共物品的概率就越大。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力度呈逐年增强的趋势。以家庭农场为例,2015年家庭农场用于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平均额度为0.53万元,而2016年则增加到1.26万元,增加了137.74%。

实现13%至19%农村劳动力就业

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提供了就业机会的一共有1705家,占有效样本的78%,此外,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用了37.11人。照此计算,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为农村居民提供了8496.38万个就业岗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2014年中国农村常住人口为61866万人,其中劳动人口为45409.64万人。这也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19%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转移。剔除临时性就业岗位后,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为25.66个,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约为5876万个,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13%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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