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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17年1月1日全国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未作调整(2)

2017-01-04 17:15:10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二)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三)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激励企业以费用上限为目标尽可能通过节约成本费用来获得收益;二是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鼓励工程造价节约,减少不必要投资;三是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四是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五是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

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问:请介绍《办法》的制定过程。

答: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监管是世界级难题,各国监管机构都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也是我国价格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在制定《办法》过程中,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监管办法,形成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引入现代激励性监管理念的监管制度框架。

首先,《办法》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深圳和蒙西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宁夏、湖北、安徽、云南和贵州等5省(区)。今年年初,又决定在12个省级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9月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全覆盖。我们与试点省份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了反复沟通,并邀请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院价格研究所、华北电力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共同研究,形成了《办法》初稿。

其次,《办法》反复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2015年,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之初,国家发展改革委首先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对如何认定历史成本做了规定。根据试点经验,我们起草了《办法》初稿后,反复征求了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的意见。12月16日-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了近800条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中肯、全面,对完善办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多数意见认为办法意义重大,科学合理,与国际先进电力监管理念接轨,建议尽快出台。所提具体意见基本已在办法中体现或在修改时采纳,还有一些是在改革试点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细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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