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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17年1月1日全国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未作调整(1)

2017-01-04 17:15:10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原则、计算办法,与之前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共同构成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就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力价格改革。

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新常态下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政府价格监管方式转变,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制定出台《办法》,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价格监管的重大创新。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是世界范围内规模巨大的电网企业。尽管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但为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防范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监管。

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程,推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定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加快构建主要由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体制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问:核定输配电价过程中要坚持哪些原则?

答:《办法》明确,核定输配电价过程中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问:《办法》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即明确了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主要内容、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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