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通知》称,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明确,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依据《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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