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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晋、浙试点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

2016-11-22 10:01:59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在当前的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如果说前者是要实现‘用纪律管全党’,后者则是要强化‘用法律管全体’。”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这“两个全覆盖”有利于杜绝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主体的“任性空间”,是防止党的领导弱化矮化、腐化蜕化的治本之策。

《方案》指出,“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马怀德分析,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方案》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那么,“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的监察委员会由谁来监督?马怀德表示,国家监察委须受内外部双向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可以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现在的中纪委内部有监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如何试点?何时推广?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此次试点选择北京、山西、浙江,考虑的因素可能有这样几点:一是三地之前的反腐败基础;二是地域的广泛性,山西属于中西部,浙江属于沿海发达省份,此前的试点工作很少选择北京,这次选择北京这一直辖市、政治中心,可能是考虑到其政治影响力,可以看出进行试点工作的决心。

那么,这三地将如何试点?《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根据公开报道,11月8日,山西宣布已成立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1月9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在其官网宣布已成立浙江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集中人员、集中办公,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11月13日,北京也成立了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

有了试点,何时才能推广?马怀德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采取试点可以降低风险,避免刚开始就推开造成更大面积的问题。试点是一个检验过程,如果试点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试点地区要积累经验,待经验成熟再考虑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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