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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管理法制面临八大挑战(3)

2016-11-01 15:50:4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遗憾的是,对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信托案件(中诚矿业案、安信纯高案、三峡全通案等),理论界和实务界并非深入关注受托人是否全面履行了信义义务,因而也就未能掌握处理这些案件的关键要素。因此,有必要强化资产管理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化”和“实质化”。

完善资管产品受益人权益保障制度

由于“刚性兑付”问题的存在,各类资管产品的受益人往往只关注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兑付问题,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危害自身权益并不关注。换言之,受托人较为重视分享资产收益权利,但却并不热衷于行使各类监督权利。

例如,集合资金信托的受益人在很多情形下既不主动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情况,也不查询、抄录或复制与信托相关的账目信息,知情权保障条款几乎形同虚设。当信托受托人违背信托职责、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也未申请法院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或者申请法院更换信托受托人。此外,即使存在信托受益人大会制度,但目前信托受益人大会并未发挥类似股东会的实质性功能,实践运作中对各类信托计划的存续并未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因为规则不完善还出现了所谓的“双头”受益人大会(新华信托双头受益人大会纠纷案)。当然,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也和信托产品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资管产品受益人权益保障制度,确保受益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完满实现。

资管产品纠纷争议应更多进入司法裁判

当下各类资管产品的存续总额已经相当大,按照“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构造逻辑,这些资管产品当中应当存在一些“不良产品”,并且最终需要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解决相应纠纷争议。但是,实践情况却是与之相反,真正进入法律纠纷解决途径的案件并不多见。这并不意味着当下的各类资管产品并不存在潜在风险问题,也不能说明我国资产管理主体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刚性兑付”已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问题,投资者经由“刚性兑付”之后对存在风险弊端的资管产品和未尽管理职责的资管主体并未提出相应的法律诉讼。

这种局面就导致了法院在资管法制的完善过程中并未发挥重要作用,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也不能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加以“具体化”和“实质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在司法层面获得更好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当下资产管理法制未能经受司法裁判的深度检验,它的体系漏洞、规范不足等弊端也就不能被及时发现。

只有让更多的资产管理产品纠纷争议进入司法裁判领域,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机制才能得以完善,资产管理法制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变迁要求。夏小雄

(本文为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制的建构与优化”课题阶段成果,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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