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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管理法制面临八大挑战(2)

2016-11-01 15:50:4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体制

当下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权力,分别属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但是每个监管机构对既定资管产品的监管政策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所谓“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举例而言,过去几年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利用信托通道开展表外业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但是在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也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之后,商业银行就开始利用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作为通道大量开展表外业务。这是因为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受到证监会的监管,但证监会并未出台严格的限制此类通道业务的措施。此外,“监管套利”还可能导致其它问题的发生。例如,资产管理行业各类参与主体因为“争夺业务、抢占市场”而淡化产品风险管理,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严重的情形下甚至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因此,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实有必要,以便从根本上防止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需要重构监管制度

当下监管机构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为主,但就监管治理的科学化和体系化而言,既有的监管方式体系却存在诸多值得改进的问题。

以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监管为例。当下银监会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多限于传统的“项目报备”、“窗口指导”等手段,方式较为单一而且具有较为“行政化”色彩,监管层有必要丰富监管手段并且使其公开化、透明化。此外,监管机构的监管治理并未引入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并未引入相应处罚机制加以调整。

实际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领域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深远,监管机构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征进而更新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重构监管制度。

强化资管产品适格投资者管理

近几年资产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为老百姓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也为老百姓创造了更为可观的投资收益。但是,各类资管产品也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既有的资产管理法制体系也针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了一系列的规范。遗憾的是,由于近几年集合信托等资管产品遵循了所谓的“刚性兑付逻辑”,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管产品“高收益、零风险”的错误认知理念,因而在进行相关投资时只考虑资管产品的收益,却并不关注交易对手、产品结构、风控措施等与风险密切相关的因素。

因此,有必要强化各类资管产品的适格投资者管理,使得他们对产品风险具有充分的了解认知,并且在投资相应产品之后愿意承受相应投资风险。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打破所谓的“刚性兑付”问题,使得各类资管产品能够得到真实的风险定价,进而也能促使各类资管主体的业务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型,进而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进一步市场化。

强化资产管理受托人信义义务

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资产管理主体的成长。由于资产管理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受托人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主体就需履行更为严格的信义义务。

例如,受托人对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风控措施的安排、存续管理的实施等就应当尽职尽责,履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受托人应当严格履行忠实义务,禁止从事特定关联交易。但是,由于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受托人开展的大量资产管理是所谓的“通道业务”,并未严格按照信义义务的要求履行主动管理义务。此外,部分资产管理主体还利用资管平台为其他关联主体开展了一系列的关联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忠实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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