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资产管理市场虽然产品种类繁多,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深入思考这些资管产品在理论基础、体系构造、监管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未能准确把握它们的法律关系定位。
●由于法律关系定位的模糊,目前我国并未制定针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统一法律(如《信托业法》),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产品分别由一些部门规章加以调整。这些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体系视角的整体考量和规范维度的具体协调,不利于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也为资产管理领域各种“套利现象”留下了空间。
近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先后出现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资管产品、保险公司的资管计划等形式多样的资管产品。各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也得到快速的增加,其中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存续规模在2015年年底已经分别突破23.5万亿元、16.3万亿元。
这些资管产品的出现,一方面迎合了老百姓日益丰富的理财需求,使得他们能够获得相对稳健的投资收益,一方面也满足了实体经济特别是各类工商企业的融资需求,使得它们可以在传统银行信贷渠道之外获得相对而言成本较低的资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升,金融同业机构之间的协作程度也得以增强。此外,资产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利率的市场化,加速了金融创新的过程。
但是,在强调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已经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近年来这一行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部分消极影响,需要从资产管理法制完善的视角对其加以分析。
资管产品应为信托法律关系
当前的资产管理市场虽然产品种类繁多,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深入思考这些资管产品在理论基础、体系构造、监管治理等方面的共同特点,尤其是未能准确把握它们的法律关系定位。
实际上,这些资管产品体现的法律关系均为信托法律关系。各类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均为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均为受托人且需履行特定信义义务,信托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因资管产品的制度构造差异而有所不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定位,各类资管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体系就能得到更准确的定位,资管产品管理者的权益职责也能加以更明晰的界定,资管产品监管者的规制、调整亦可获得更全面的实施。在此基础上,我们也才可以建构出体系完善、逻辑协调的统一资产管理法制体系。
应制定统一的《信托业法》
由于法律关系定位的模糊,目前我国并未制定针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统一法律(如《信托业法》),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产品分别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以调整。这些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且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加以制定,缺乏体系视角的整体考量和规范维度的具体协调,容易产生体系矛盾和规范冲突,不利于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也为资产管理领域各种“套利现象”留下了空间。
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信托业法》,对各类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加以统一调整,使得资产管理法制整体框架能够得以建立完善,进而更好地规范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