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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牌类资管亟待走出“灰色”地带(3)

2016-07-25 15:11:20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中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体系,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涉及到影子银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模糊不清的地带,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之争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恰好是个厘清完善相关法律的契机。

有当事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目前资管计划正常运行,对于法律层面的争议,鉴于此事的复杂性,目前只能等待监管部门的认定。

而对于愈演愈烈的“宝万之争”,上周监管层已经介入调查。基金业协会表示,对相关各方所有参与买卖万科A股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上报监测情况。协会将结合核查工作对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密切关注,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证监会7月22日新闻发布会表示,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已分别对钜盛华未将权益变动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万科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且向非指定媒体提前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向钜盛华、万科发出监管函件予以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些市场人士预期随着监管层的介入,注定会被写入商学院和法学院教材的“宝万之争”或许接近尾声。但在处理这一个案背后,法律体系建设层面仍有大量功课。

“相对于表决权的公司法视角,杠杆收购更多的是一个监管政策问题,背后体现的是社会民意以及监管者对金融与产业资本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不论是险资,还是结构化资管计划,当它们被作为宝能用于恶意收购的工具时,确实需要监管者对这些金融工具有不同于分业经营下的独立金融工具的特殊考量。当然,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它与公司法上判断险资或资管计划买入的股票是否有表决权,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但监管层可以从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限制险资或结构化资管计划涉入恶意收购大战,或者限制其在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只是,这种政策导向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如同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保险法》修改,禁止险资谋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如同美国上世纪80年代后针对杠杆收购的立法,限制养老金、险资、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买入垃圾债券的比例。”刘燕教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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