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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交易所对乐视们亮黄灯意义何在(2)

2016-06-08 09:46:31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6月2日乐视网发布了根据《问询函》做出的《修订说明公告》,主要是对具体商业价值做了补充披露,如本次交易评估增值率、市盈率水平的合理性。在业绩承诺补偿上,乐视影业未来 3 年承诺利润数的复合增长率不高于同行业并购案例的平均增幅。补偿义务人经济实力较好,而他们此番取得的股权将被锁定以用于担保等。这并非法律或合规层面“对不对”的问题,而是交易模式“划算不划算”的问题。

而它们回答之后,深交所如果觉得不够清楚完整,可以继续追问,公司应当继续回答。但即便交易所不再追问,这也不意味着公司的回答就完美无缺、得到了监管者的背书,而可令小股东们“大胆地往前走了”。最终的判断仍应由投资者自己去动脑筋,根据自己的偏好做出。这是他人无法代替的。

例如,2日乐视网的回复中指出:2014年以来电影与娱乐业已实施完成的市场可比交易有13起,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区间为107.9%至 1342.8%;均值为 573.9%;中值为 535.4%。此次乐视影业股权评估增值率则为366.9%。同一行业的公司的情况照样存在异同,所以尽管这些数字低于可比交易评估增值率的均值和中值,并不一定意味着小股东就该或不该对之投票或投钱认可,只是多个参考依据罢了。交易所问询函“只能帮你到这一步了”。

总之,曾被出具《问询函》的交易方案未必是坏方案,但《问询函》的出现意味着市场监管者认为其中存在疑点,而打出了黄灯,提请大家关注。一方面,投资者应当多加注意;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应该注意,除了澄清说明外,还要防范由于处置失当或暴露新问题而引发监管者采取进一步措施。但如果解释透彻,反而能增强交易的可信度。

毕竟,关联交易只是公司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看,内部交易有时可能比去公开市场购销更有效率,对公司产生利弊的可能性皆有,唯在于具体条款的安排。故不必对之过于限制,把条款摆清楚更为重要。

交易所行使“亮黄灯”职能的必要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脱胎于高度管制的金融经济。不断地推行市场化、让价值规律自行判断买卖的合理性,始终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基本改革方向。那既然乐视网和万达院线提出的交易预案谈不上存在违规,似乎由买卖双方自行匹配、股东大会通过、你情我愿即可,我们是否还要交易所这样的“公家”机构出来插一脚呢?

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环境需要交易所发挥更大的对投资者积极保护的作用。

从市场结构看,公司证券的上市流通在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了买卖机会的同时,也增大了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两项交易涉及的都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天然存在着对小股东予以侵害的风险。我国证券市场中,散户占了多数,心态较为盲目,对价值分析的热情度不高,喜欢听“故事”,屡屡炒作不成反被人炒。文娱影视业是“轻资产”行业,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不高,估值浮动空间大,炒作更容易,操纵也更容易。

从公司治理看,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董事会、经理层一般受大股东控制。即便是独立董事,在此治理结构下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小于股权分散的英美法系。故对外部监管者的制度需求更大。但政府性证券监管机构刚性更强,不宜过度介入。事实上,2015年起证监会即取消了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之审批。而证券交易所既是上市证券的交易平台,也是市场化监管的前线,对交易的监督具有灵活性,刚柔并济。对外界股票分析家或小股民的物议,上市公司可以不闻不问,交易所的《问询函》却是无可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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