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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数量猛增 居民小区各类车位权属亟须立法明确

2018-05-25 07:31:19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陈幽泓解释说,根据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人民防空设施,可以分为人防改建的地下车位和普通地下车位,“争议都非常大”。

陈幽泓向记者专门提及一起近日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人防车位纠纷。

2015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某投资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们公司是无锡市某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人,主张人防车位租金收益归公司所有。

梁溪区法院历经一年多调查取证、十余次开庭,于2017年3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已分摊到地面商品房购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小区全体业主承担,故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当归全体业主。

一审判决后,某投资公司以原审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就讼争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问题,无锡市中院特地书面咨询了无锡市物价局。物价局回函明确,小区土建费包括人防工程及门窗,认证后计入开发成本,经认定后的商品房开发成本包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2018年5月初,无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陈幽泓看来,争议的背后是停车位权属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落实也不统一。

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8月修订的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商品房小区配套的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只字未提。

在林仁聪看来,物权法等法律没有对人防车位的产权进行具体规定,人民防空法虽然没有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产权归属,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加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人防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人防车位,应由开发商管理、使用和出租。

陈幽泓认为,当务之急是由国家对地下人防停车位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进行明确,也可以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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