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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数量猛增 居民小区各类车位权属亟须立法明确

2018-05-25 07:31:19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停车位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孟强解释说,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首先是车位的建造单位(一般为开发商)基于建造行为而取得,然后法律允许开发商与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签订合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自由约定车位的权属。

孟强进一步解释说,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超出建筑区域规划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超出建筑区域规划但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也并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要根据车位所在的区域的性质和权属来具体确定。

广西律师林仁聪发现,实践中地面停车位的归属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规划为停车位,但是既没有在规划文件中明确为业主共有,也没有占用业主公共道路和绿化用地的停车位。再比如,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上没有规划为车位,但是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将其变更建设成为停车位。

林仁聪认为,对于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应先查看其是否经过规划审批、是否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地。未经规划审批和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的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没有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地,又有规划审批手续,可以支持开发商的权利。

“希望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审判机关今后能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避免纠纷和各地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林仁聪说。

人防停车位该归谁所有

王伟非常羡慕周围几个新建小区,“人家有地下停车场”,他所在的小区只有地下室和停放自行车的地方。

但王伟不知道的是,在我国的诸多小区,地下停车场权属争议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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