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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嫁女产权 最高法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8-05-23 09:36:0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保护婚嫁女、新生儿童的财产权益

2010年,北京市某区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的儿媳和孙女。因与王某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区土储分中心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该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某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因此,该区住建委的行政裁决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该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黄永维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王某诉该区住建委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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