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详解废止排污费开征环保税意义
环保税具备法律效力更加严谨规范
对话动机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另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实施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排污费与环保税,二者有何不同?费改税的意义又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科学系主任 宋国君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马 军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张国庆
费改税有何变化
记者: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费”改“税”,一个字的变化意义重大,排污费与环保税有哪些区别?
宋国君:由排污费到环保税,从行政收费到依法征税,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排污费与环保税,二者在具体执行过程的区别较大。排污费与环保税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排污费属于行政收费,由行政部门执行,而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即环保税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更为严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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