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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取得积极进展 为美丽中国筑牢屏障

2018-05-16 08:41:36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除污染环境案件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比如违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捕鱼等。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曾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对一处废弃采石坑群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敷衍了事,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深达100多米的采矿坑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向区国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查在监管其他已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上,是否存在类似的怠于履职情形。福建厦门同安区国土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该公司将采石坑作为建筑废土处置消纳场立即进行回填,彻底恢复采石坑生态环境。

在办案实践中,“增殖放流、补种复绿”越来越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经常性要求,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快速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内蒙古一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决补种16966株树木;江苏省一公益诉讼被告人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黑松苗20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5%以上……胡卫列表示,生态恢复的要义在于“恢复”、关键在于“落实”,首先要做好修复方式的评估和选择,征求专业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补种的品种、数量、地域等要素,做细修复方案,确保生态环境的修复落到实处。

  为办案提供规范指引和专业支撑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但是,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既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再优化,也涉及权力监督格局的再调整,仍然面临不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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